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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继承案件
外国人在中国继承的途径
发布时间:2024-09-08 10: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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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推进,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和民间往来日益增多,移民、留学、跨国婚姻、财产跨境配置等社会现象所衍生的涉外遗产继承在实践中也大量出现。本文旨在梳理境外人士继承国内遗产的相应流程和手续,涉及法律适用以及继承程序的实务性问题,希望能够为境外人士顺利继承国内遗产提供指导和帮助。



一、法律适用


案例

张某与杨某二人80年代在中国大陆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婚后经营针车生意,收入颇丰。1996年双方移居香港,成为香港的永久性居民。2005年杨某在汕头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杨某的父母向张某主张继承女儿杨某的6000万元财产,遭拒,于是二老将女婿张某诉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适用香港法还是内陆法?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杨某位于汕头市的房产,继承适用内陆法,杨某的父母、配偶、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而位于香港的房产,继承适用香港法,在香港法的继承顺序中,杨某的配偶与子女排在第一顺位,因杨某的配偶与子女均在世,杨某的父母无继承权(香港法规定的继承顺序详见本公众号上期文章家事实务 | 粤港澳大湾区之跨境继承对比简析


在动产继承上内地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住所地法律,香港则适用被继承人惯常居所地法律。本案中杨某移居香港后仍经常回汕头小住,生病后一直在汕头的医院治疗直至离世。但杨某去世前在汕头连续居住时间减去其在汕头医院住院治疗的时间后未满一年。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规定,“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公民的经常住所地,但住院就医除外”。因此杨某死亡时经常住所地为香港,动产继承适用香港法。香港法中对惯常居所地进行认定时,往往是法官通过对相关案件的具体事实具体分析进行判断。在本案中,因杨某的动产继承适用香港法,杨某的父母无继承权。


在涉外继承案件中,法律适用是关键,不同的法律体系对继承顺序、财产份额划分的规定可能截然不同。境外人士继承境内亲属的遗产,首先应查明继承遗产适用何地的法律。



二、继承程序


境外人士继承中国境内遗产的途径一般有两种,即公证继承和诉讼继承


01 公证继承

涉外主体继承中国境内遗产,继承人可通过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予以继承。华侨或外国人需向居住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书,另外还需要经过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完成上述公证认证程序再进行中国境内的公证事宜。


1、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受理范围


根据《司法部关于涉外遗产继承的公证书如何出具的复函》的规定,下列情况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 :

(1) 中国公民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

(2) 中国公民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

(3)中国公民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以下情况公证处不宜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1) 中国公民需要继承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 ;

(2) 中国公民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

(3) 中国公民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

上述三种不宜出具公证书的情形,公证处应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些证明书发往境外,再按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2、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般而言,涉外继承公证需要提供如下材料:(1)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须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房屋的产权证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及有关亲属关系情况证明等。(2)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的遗嘱。(该遗嘱应在境外经过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公证机关对有关证件审核后,认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发给房屋继承权等证明书。

 

3、一般流程

 

(1)准备上述第2点列出的相关证明文件。

(2)若上述第一点涉及的相关证明文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形成的,则相关证明文件需要办理出具文件的国家\地区的公证、认证手续(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明文件需要办理公证、转递手续)。

(3)根据办理财产产权转移手续的相关主管政府部门、机构的要求,在财产所在地的中国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书、赠与公证书、遗赠公证书等公证文件(其中,不动产的继承,可以不办理公证书,但需要根据相关主管政府部门、机构的要求办理有关公告手续。)

(4)持上述符合要求之证明文件,到税务部门办理免税/完税手续,然后到相关主管政府部门、机构办理财产继承(变更产权人登记)的手续。至此,财产继承手续流程完毕。


注:实际流程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02诉讼继承

境外人士因继承中国境内遗产发生纠纷,可通过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予以解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继承的遗产系不动产的,例如房屋,由不动产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的遗产系动产的,例如汽车、存款等,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了管辖法院后,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院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后,继承人可凭着生效裁判文书,办理遗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03房产确权后过户流程

境外人士因继承取得国内房产,办理过户时,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实际以各地不动产交易中心操作要求为准):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如为护照需提供翻译件);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5)依法参与继承的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6)如为共有房产,共有人需全部到场;

(7)完税证明等基础材料,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则依据不同的情形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结    语


随着家庭资产的增多,家庭财产也呈现出类型多元化及家庭成员国际身份复杂化的趋势,而伴随着生活中的多种不确定性,若没有事先进行规划和详尽的安排,外籍子女对于国内父母的遗产继承要经历繁琐的程序,费心耗力。因此,建议父母在确保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将自己资产状况告知值得信赖的家人或书面列明,并通过订立遗嘱、运用保险、信托等财富工具,借助专业人士提前对身后事进行统筹安排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