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主体继承中国境内遗产,继承人可通过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予以继承。华侨或外国人需向居住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书,另外还需要经过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完成上述公证认证程序再进行中国境内的公证事宜。
1、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受理范围
根据《司法部关于涉外遗产继承的公证书如何出具的复函》的规定,下列情况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 :
(1) 中国公民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
(2) 中国公民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
(3)中国公民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以下情况公证处不宜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1) 中国公民需要继承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 ;
(2) 中国公民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
(3) 中国公民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
上述三种不宜出具公证书的情形,公证处应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些证明书发往境外,再按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2、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般而言,涉外继承公证需要提供如下材料:(1)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须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房屋的产权证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及有关亲属关系情况证明等。(2)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的遗嘱。(该遗嘱应在境外经过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公证机关对有关证件审核后,认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发给房屋继承权等证明书。
3、一般流程
(1)准备上述第2点列出的相关证明文件。
(2)若上述第一点涉及的相关证明文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形成的,则相关证明文件需要办理出具文件的国家\地区的公证、认证手续(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明文件需要办理公证、转递手续)。
(3)根据办理财产产权转移手续的相关主管政府部门、机构的要求,在财产所在地的中国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书、赠与公证书、遗赠公证书等公证文件(其中,不动产的继承,可以不办理公证书,但需要根据相关主管政府部门、机构的要求办理有关公告手续。)
(4)持上述符合要求之证明文件,到税务部门办理免税/完税手续,然后到相关主管政府部门、机构办理财产继承(变更产权人登记)的手续。至此,财产继承手续流程完毕。
注:实际流程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